本文件适用于由操作员在最高干燥温度为 100 °C 的情况下应用有机液体涂料的组合喷漆室,并处理组合喷漆室在按预期使用且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的所有重大危险(见第 4 条)。
就本文件而言,组合喷房被视为以下设备的组合:
——通过一个或多个风扇进行强制通风;
——通风空气加热系统(例如热交换器或燃烧器);
——动力驱动风门、强制通风管道;
——干空气过滤和/或湿空气清洗系统;
——自动灭火设备和附加的专用电气设备;
——连接在一起的控制和电源电路,用于在完全封闭的、有强制通风的空间内进行液体涂料的喷涂和干燥过程。
——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坑。
本文件不包括:
a) 自动喷涂室、粉末喷涂室、开放式喷涂室和便携式加热器。
b) 安装展位的建筑基础的设计;
c) 土木工程和建筑设计,其中展位被建造为新建或现有建筑物或使用其一部分;
d) 喷涂设备(见 EN 1953)、喷涂系统的自动装置,如机器人(见 EN 775)或往复机或类似系统、传送带、升降机和连续搬运设备和系统(见 EN 619)。
本标准不适用于CEN本标准发布之前生产的组合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