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颗粒和成品塑料含水量的测定方法。
这些方法不测试按照 ISO 62 测量的塑料吸水率(动力学和平衡)。
这些方法适用于测定低至以下水平的水含量:
——方法 A 0.1 % 或更高;
——方法 B 0.01% 或更好;
——方法 C 0.01 % 或更好。
含水量是加工材料的一个重要参数,应保持在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水平以下。 1.2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三种替代方法:
a) 方法 A 是使用无水甲醇萃取,然后对萃取水进行卡尔费休滴定的方法。
可用于所有塑料,适用于最大尺寸为4毫米×4毫米×3毫米的颗粒。
b) 方法B是一种蒸发方法,使用加热的干燥空气或氮气来蒸发水,然后对收集的水进行卡尔费休滴定。
可用于所有塑料,适用于小于4毫米×4毫米×3毫米的颗粒。
c) 方法C 是测压方法。
水含量由水在真空下蒸发时产生的压力增加来确定。
该方法不适用于含有除水以外的挥发性化合物的塑料样品,其含量对室温下的蒸气压有显着贡献。
应定期检查是否存在大量挥发性化合物,例如通过气相色谱法。
对于新类型或新等级的材料尤其需要进行此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