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例》适用的对象包括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确定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但没有直接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改将《放射源分类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分级规定补充进第四条,使分类原则更加完整,并可以根据场所的级别在后续条款中给出更加合理的分级审批规定。 ...
本规范说明了适用范围为测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贮存、使用与送贮,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使用、事故应急处置及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引用参考的标准文件为基本标准、运输规程、密封源与非密封源标准、职业卫生防护标准、石油行业标准等。术语定义中描述了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定义。辐射安全防护总则中对安全责任、防护大纲、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原则、工作场所分区原则、剂量限值与约束值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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