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第 4 条中列出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这些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与配备集成进给装置、刀架固定到位以及手动装载和卸载工件的固定式和可移动一侧厚度刨床相关,如下称为“机器”,设计用于在按预期使用并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切割实木、刨花板、纤维板和胶合板。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设置在长凳或类似长凳的桌子上的机器,其目的是在固定位置进行工作,能够由一个人用手提起;注 1:EN 61029-1:2000 和 prEN 61029-2-3:2004 对可移动电动工具进行了规定。
b) 手持式刨床或任何允许其以不同模式使用的改造装置,即台式安装;注 2:手持式电动工具在 EN 60745-1:2003 中与 EN 60745-2-14:2003 一起处理。
c) 厚刨机,其中刀座可调节切削深度设置。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作为 EN 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配备集成进给装置且刀座固定到位的一侧厚度规划机。
注 3:本欧洲标准涵盖的机器列于机械指令附件 IV 的 A.3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