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4625:2005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5-03-29,并于 2005-03-29 实施,于 2012-09-30 废止。
BS EN 14625:200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15 大气环境有毒害物质分析方法,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20 环境空气。
本文件规定了一种基于紫外光度测量原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的连续测量方法。 本文件描述了性能特征,并设定了通过型式认可测试选择合适的紫外光度臭氧分析仪所需的相关最低标准。 它还包括评估分析仪在特定固定场所使用的适用性,以满足指令数据质量要求以及采样、校准和质量保证期间的要求。 该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0~500μg/m3范围内臭氧质量浓度的测定。 该浓度范围代表型式核准测试的认证范围。 注 1 0 μg/m 至 500 μg/m 的 O3 对应于 0 nmol/mol 至 250 nmol/mol 的 O3。 该方法涵盖农村地区、城市和城市背景地区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测定。 注 2:其他范围可用于农村地区监测生态系统的测量系统。 结果以μg/m(20℃、101.3kPa)表示。 当该标准用于欧盟指令以外的其他目的时,范围和不确定性要求不需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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