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欧洲标准提供了一个用于识别和呈现 ILU 信息的系统。
该识别系统旨在用于一般应用,例如在文档、控制和通信(包括自动数据处理系统)中,以及在 ILU 和其他非 ISO 容器上显示(即尺寸和测试参数与由欧洲运输中使用的适用 ISO 标准)。
包括通过永久标记在 ILU 上显示标识和特定其他数据(包括操作数据)的方法。
本欧洲标准规定:
a) ILU 标识系统以及用于验证其使用准确性的相关系统,具有强制性用于呈现视觉解释识别系统的标记;
b) ILU 大小数据的编码系统,并带有相应的显示标记;
c) 强制性操作标志;
d) ILU 上标记的物理呈现。
欧洲标准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半挂车编码的操作数据系统。
该法规为半挂车的轨道上可用的覆盖区域分配了最大轮廓,以便能够选择可以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运输这些半挂车的轨道。
欧洲标准的这一部分规定此外,铁路运营所需的附加运营标记。
本欧洲标准不涵盖政府间协议、国家立法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可能要求的任何类型的临时运营标记、永久标记、铭牌等。
比CEN。
注:本欧洲标准未涵盖容器标记要求的一些主要国际公约如下: 国际安全容器公约(UN/IMO 1992); 1956 年和 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 1959 年和 1975 年《TIR 证下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TIR 公约)。
不应认为此清单是详尽无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