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201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环境保护部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制定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同时,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 ...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水利部今年8月开展了2010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资质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水资源论证制度遵守情况。抽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资质单位遵守资质和报告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的报告书质量较好。但也有部分资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超资质业务范围从业、借用资质证书从业等,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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