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引用AS 4876.1:2002 机动车正面保护系统.道路使用者保护 的标准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
2月17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赴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调研。陈吉宁强调,要加强机动车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全国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等超标排放车辆,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北京市正在构建市区两级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的总体目标,加强新车、在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气油品的执法监管,全方位控制移动源排放污染。...
《南京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公布 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将常态化 依预警等级提前“削峰” 规划提出,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预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同时,执行更为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预警等级提前采取污染“削峰”措施,把重污染天气影响降到最低。 根据规划,2017年底前,南京将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和项目库建立工作。...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对发现的外地超标排放车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传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本地超标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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