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中的电池驱动的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其充电和电池组的特殊要求,它参照采用IEC335-19(197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二部分:电池驱动的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其充电和电池组的特殊要求》。本标准应与GB4706.1一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可重新充电的电池供电的电动剃须刀,家用电推剪和用于按摩、修剪指(趾)甲等类似器具,包括电池驱动的电机及用电源充电的充电装置和电池装置。 注:①包括动物修剪毛用的电推剪,但仅对有关人身安全部分进行检查。 ②本标准不包括电热按摩器。
GB 4706.16-1986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86-04-14,并于 1986-10-01 实施。
GB 4706.16-1986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K09 卫生、安全、劳动保护,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120 家用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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