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4625:2012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2-08-01。
EN 14625:2012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20 环境空气。
* 在 EN 14625:2012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基于紫外光度测量原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的连续测量方法。 本标准描述了性能特征,并设定了通过型式认可测试选择合适的紫外光度分析仪所需的相关最低标准。 它还包括评估分析仪在特定固定场所使用的适用性,以满足2008/50/EC指令附件I中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以及采样、校准和使用质量保证期间的要求。 该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浓度不超过500μg/m3的臭氧浓度的测定。 该浓度范围代表型式核准测试的臭氧认证范围。 注 1:其他范围可用于农村地区监测生态系统的测量系统。 注 2:当该标准用于 2008/50/EC 指令以外的其他目的时,范围和不确定度要求可能不适用。 该方法涵盖农村地区、城市和城市背景地区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测定。 结果以μg/m3表示(20℃、101.3kPa)。 注:3500 μg/m3 的 O3 相当于 20 ℃、101.3 kPa 时 250 nmol/mol 的 O3。 该标准包含针对不同用户组的信息。 第 5 至 7 条以及附件 B 和 C 包含有关紫外光度分析仪和采样设备测量臭氧原理的一般信息。 第 8 条和附件 E 特别针对执行臭氧分析仪型式核准测试的测试机构和实验室。 这些部分包含以下信息: 型式认证测试条件、测试程序和测试要求;分析仪性能要求;型式核准测试结果的评估;根据型式认可试验结果评价臭氧分析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第 9 至 11 条以及附件 F 和 G 针对对环境空气中臭氧进行实际测量的监测网络。 这些部分包含以下信息: 分析仪在监测网络中的初始安装和验收测试;持续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测量结果的计算和报告;实际监测条件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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