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05-1-2001+A1:2008EN 574-1996+A1:2008EN 614-1-2006+A1:2009EN 614-2-2000+A1:2008EN 847-1-2005+A1:2007EN 894-2-1997+A1:2008
被代替标准
EN 1870-16-2005+A1-2009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第 4 条中列出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这些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与最大切割能力(宽度和高度)为 200 毫米的 V 形切割双斜切锯床相关,无论是否配备气动系统,以下简称机器,设计用于切割实木、刨花板、纤维板或胶合板以及这些覆盖有塑料层压板或镶边的材料,当它们按预期使用且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包括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时。
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用于 V 形切割的固定式和可移动双斜切锯(见 3.3.3 和 3.3.4)。
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机器,无论其控制方法如何,例如机电和/或电子。
本文件不适用于可移动斜切锯或任何允许其以不同模式(即台式安装)使用的改造。
注 1:可移动电动单刀片斜切锯符合 EN 61029-1:2009 和 EN 61029-2-9:2009 的要求。
本文件不适用于配有液压系统的 V 形切割双斜切锯床。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作为 EN 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用于 V 形切割的双斜切锯床。
注 2:本文件涵盖的机器列于机械指令附件 IV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