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农业部重新备案。 2、包装与标签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中规定,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
在查验检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三是对加工植物蛋白和植物粉类饲料的风险级别有不同程度上调。加工植物蛋白类饲料必须在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须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植物粉类饲料则要求在进口前准备好原产国官方的检疫证书。 ...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新修订发布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涉及绝大多数进口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如乳清粉、鱼粉、宠物食品等,企业均须修改现有标签,使标示内容符合新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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