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小型氮肥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小型氮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GB 11666-1989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89-07-24,并于 1990-06-01 实施,于 2013-05-01 废止。
GB 11666-198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C51 环境卫生,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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