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 营运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程序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三废处理系统按计划调试中;建立了流出物取样监测流程,优化了环境监测系统;流出物监测及环境监测系统均已完成调试并投入运行。 (九)消防设施 营运单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术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
十四、制定并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建立并有效实施经验反馈体系,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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