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5667 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建立采样程序、采样技术以及处理来自溪流的水样以进行物理和化学评估的原则。
不适用于河口和沿海水域的采样以及微生物采样。
注 1:微生物采样程序在 ISO 19458 [10] 中规定。
ISO 5667 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沉积物、悬浮固体或生物群的分析,也不适用于截流的流水。
它也不适用于在地表水中使用被动采样器(参见 ISO 5667-23)。
注 2:如果天然或人工水坝可以将水保留或储存几天或更长时间,则应考虑将流动水体视为静止水体以进行采样,请参见 ISO 56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