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原文如下:2018年第44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规定,现对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技术机构――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已经接受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的正式委托,开始承接今年第三季度灭火器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以下简称“国抽”)。这意味着江山市这一技术机构成功跻身“国抽”机构行列,也是我省仅有的5家承担2010年“国抽”任务中唯一的县(市)级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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