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规定了评估完整(即未损坏)船只的稳定性和浮力的方法。
它还包括容易完全触底的船只的浮力特性。
根据 ISO 12217 这一部分对稳定性和浮力特性的评估允许为船舶分配适合其设计和最大负载的设计类别(A、B、C 或 D)。
ISO 12217的这一部分原则上适用于主要由帆提供动力(即使该船有辅助发动机)、船体长度为6 m至24 m的船舶,但也可适用于小于1米的船舶。
如果它们是可居住的多体船,或者没有达到 ISO 12217-3 所需的设计类别,但具有完全甲板并具有符合 ISO 11812 的快速排水凹槽,则可采用 6 m 船体长度。
对于可居住的多体船,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包括对倾覆敏感性的评估、可操作逃生手段的定义以及倾覆浮力(龙骨)的要求。
ISO 12217 本部分的应用不包括:
——根据 ISO 6185 的充气船和刚性充气船(RIB),该标准中对 ISO 12217 中特定条款的引用除外;
——贡多拉和脚踏船;
——冲浪板,包括帆船冲浪板;
——水翼船,动力或航行的,除非在排水模式下操作。
注:位移模式意味着船仅由静水力支撑。
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不提供与拖曳、捕鱼、疏浚或起重机作业的稳定性相关影响的信息或评估;如有必要,必须单独考虑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