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40.01 标准查询与下载



共找到 981 条与 相关的标准,共 66

Amendment 1 - Microgrids - Part 1: Guidelines for microgrid projects planning and specification

ICS
29.240.01
CCS
发布
2023-08-30
实施

Microgrids - Part 1: Guidelines for microgrid projects planning and specification

ICS
29.240.01
CCS
发布
2023-08-30
实施

Microgrids - Part 3-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 Microgri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ICS
29.240.01
CCS
发布
2023-08-25
实施

Electrical safety in low 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s up to 1 000 V AC and 1 500 V DC - Equipment for testing, measuring or monitoring of protective measures - Part 13: Hand-held and hand-manipulated

ICS
29.240.01
CCS
发布
2023-08-25
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电力线跟踪巡检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工作原理、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质量要求、质量检测和安全要求。

Requirements for power line tracking and inspection system requirements of UAV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8-18
实施
2023-08-30

Microgrids - Part 3-3: Technical requirements - Self-regulation of dispatchable loads

ICS
29.240.01
CCS
发布
2023-08-16
实施

规定了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规划项目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流程等内容。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ject evaluation of power distribution network planning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8-15
实施
2023-09-15

规定了配电网规划后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流程、指标等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st-planning evaluation of power distribution network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8-15
实施
2023-08-15

规定了低压交直流混合配电网的总体原则、主要技术原则、交直流配电设备、继电保护、自动化和通信、选址和设备布置、配电线路、节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ow-voltage AC/DC hybrid distribution network

ICS
29.240.01
CCS
A011
发布
2023-08-14
实施
2023-11-01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组织对供配电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

EPC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8-14
实施
2023-11-01

规定了直流配电网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主要技术原则、网架结构、供电设施、继电保护、自动化及通信、电源及用户接入、规划计算分析、投资与规划成效分析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Planning and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DC distribution network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8-14
实施
2023-11-01

本文件规定了110kv架空线路的接地装置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110kv架空线路的接地装置的生产和检验。

Grounding device for 110kv overhead lines

ICS
29.240.01
CCS
C389
发布
2023-08-05
实施
2023-08-20

本文件确定了中低压直流配电网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规定了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的基本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5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直流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medium and low voltage DC distribution networks

ICS
29.240.01
CCS
F 12
发布
2023-07-31
实施
2023-08-31

5应急电源配置规范 5.1特级重要活动场所 5.1.1特级场所的保电可采用微网供电方式,采用微网供电方式时,微网作为主供电源,正常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具体方案应通过相关专家论证。 5.1.2特级场所应增加微网电源及临时电源等设备的监控信息:(1)重要负荷末端配电箱进出线路的电压n电流、温度等信息。(2)ATS的接入电源位置、动作信号等。(3)UPS的输出电压、电流、温度及持续时间等。(4)自备发电机的电压、电流、温度及启动信号等。 5.2一级重要活动场所 5.2.1一级场所应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特别重要、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应急母线段预留应急发电机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2.2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配电房应急母线段和不同电源来源的另一段低压母线段。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UPS后接入,  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2.3一级场所的特别重要负荷,应预留UPS接驳条件,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2.4一级场所的重要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5.2.5一级场所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3二级重要活动场所 5.3.1二级场所宜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预留应急发电机(车)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3.2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场所及设施变配电房不同低压母线段,或来自低压母线段和应急母线段。 5.3.3重要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按照不小于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不间断电源(UPS)后接入,  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4场所内的所有重要负荷,应预留不间断电源(UPS)接驳条件,活动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5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4临时重要活动场所 临时重要活动场所应急电源应根据场所现状和实际用电需求配置。 6应急电源管理规范 6.1总体要求 6.1.1保电场所原则上在重要活动前1个月配置好UPS、EPS和发电机等自备应急电源,并按要求开展演练。 6.1.2保电场所应做好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供电企业指导保电场所在重要活动期间检测、启用自备应急电源。 6.1.3应急、备用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6.1.4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维保并开展功能测试,检测是否满足安全、消防相关要求,检验投切情况和发电机启动情况,并做好记录。重要活动开始前应对发电机、UPS、EPS等设备进行专项维保,发现异常应及时消缺。 6.2 UPS和EPS 6.2.1UPS和EPS配置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负荷容量、切换时间要求而定,原则上电源切换对重要活动有体感或造成设备重启的均需配置。且配置容量按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6.2.2UPS或E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应在20-30℃,并采取必要防爆、防潮、防尘和消防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2.3UPS应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以保证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 6.2.4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贯彻到值班操作人员,并将操作规程贴于现场明显处。 6.2.5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写故障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响应。 6.2.6UPS或EPS日常巡查应每个月检查一次,重要活动开始前10天及开始期间应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告警指示、显示功能、接地保护、继电器和断路器是否正常,自动和三遥功能、正常电源进线、整流和逆变装置是否完好。 6.2.7电池容量(持续供电时间)应与设备参数相符,UPS应采用在线运行模式。 6.2.8当UPS或EPS电源停机时间达到10天以上时,开机前应浮充10-12小时。 6.3应急发电机 6.3.1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应急发电机应确保状态良好,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6.3.2保电场所必须做好应急发电机间和储油间的消防安全措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3.3启动前须检查机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燃油箱油量充足、油位在2/3以上,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启动回路各接线完好符合启动条件。 6.3.4应急发电机上连接电缆等附件应齐备,按照发电机说明书要求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 6.3.5启动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蓄电池电压、无破损和漏液情况,极柱无烧毁现象、无锈痕。 6.3.6应急发电机油量储备应满足8小时连续发电需求,每月应进行一次空载试验,运行时间为3分钟。 6.3.7启动模式:当一路正常电源失电时,应急发电机在30秒内自启动处于热备用状态,当正常电源全部失电时,应急母线段ATS动作,断开正常电源,自动投入应急发电机(容量应满足所有重要负荷)。当任一路正常电源恢复后,应采用不自复功能。 6.3.8热备用期间,保电场所操作人员每30分钟检查一次,抄录油温,水温等数据。运行期间加强各项运行参数的检查。 6.3.9保电场所应制定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和故障应急预案。 6.3.10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性等级、重要负荷容量、要求而定,原则上重要活动时的所有重要负荷均需配置,并建立台账资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活动期间保电场所应确保应急爱电机运行良好,并正确操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ity Guarantee at Important Event Sites Part 2 Emergency Power Supply Management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7-18
实施
2023-07-20

7管理要求 7.1设备要求 7.1.1应选用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可靠等要求的设备; 7.1.2应按规定配置电气保护装置,金属设备外壳应有良好接地; 7.1.3应选用防潮、防雨、防汛及牢固的设备; 7.1.4潮湿环境下,临时用电设备应考虑加装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双重绝缘Ⅱ类设备; 7.1.5临时用电设备的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电线电缆,并采取防损坏措施,接头处包扎可靠,接触良好,全线无裸露; 7.1.6接入的插座板线路宜避让人行道路,线缆要有相应保护措施,防止人员误踩课碰;一临时设备应做好安全警示标识; 7.1.7除了配置符合要求的开关设备外,还需考虑配置保护设备的浪涌保护电器等;7.1.8电缆派接箱,电缆终端箱宜采用非金属材质; 7.1.9设施应固定完好且方便接线和封闭管理。 7.2接用要求 7.2.1接入的负荷线路应完好,中间不应设有接头; 7.2.2接入的总负荷不应超过开关或插座的允许容量; 7.2.3不得私自接线用电; 7.2.4不得擅自改动原有供配电设施; 7.2.5不得接入重要负荷回路; 7.2.6不得采用插座板多级链接方式接电; 7.2.7接电箱应确定数量、位置并建立台账管理,不允许随意乱接; 7.2.8如需不间断供电的负荷,使用方应自备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7.2.9临时负荷在接用工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跳闸,应立即停止接用工作,确定原因,排除后再接入。 7.3接地要求 7.3.1当临时负荷的0.4kV电源取自用户配电室(公建内)时,用户配电室的接地网应采用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方式,接地电阻≤0.52时:低压接地系统采用TN-S方式; 7.3.2当临时负荷的0.4kV电源取自临时箱变时: 1)临时箱变保护接地网和工作接地网分开设置:距离大于5米;保护接地网的接地电阻≤42;工作接地网的接地电阻≤22; 2)TN-S中的PE线应从工作接地网中引出; 7.3.3临时用电设备应进行可靠地重复接地。 7.4电缆敷设要求 7.4.1临时接电电缆可利用现有电缆通道敷设,也可采用橡胶马道、套管直埋和沿墙固定搭挂等方式敷设,一般不为临时接电新建管(沟)型电缆通道;线路路由应经得路政、消防、安保等部门同意,且尽量强弱电分开布置; 7.4.2临时接电电缆采用橡胶马道保护的敷设方式,对不具备明敷条件的特殊路段,局部采用沿墙或爬架方式敷设,不具备沿墙或爬架方式敷设的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7.4.3临时接电电缆敷设长度应考虑末端的电压降; 7.4.4套管直埋电缆采用预制式钢筋混凝土构件(C型、凸型)保护或穿管保护(护管选用热浸塑电缆保护管)。 7.4.5临时接入的线路宜避让人行道路,线缆要有相应防晒、防压、防外破等保护措施,防止人员误踩误碰;临时设备应做好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采用两级及以上插座板链接方式接电。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ity Guarantee at Important Event Sites Part 3 Temporary Load Management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7-18
实施
2023-07-20

4 保电场所供配电系统查验细则 4.1 查验时间 重要活动发布即日起 至活动结束。 4.2 查验人员 4.2.1现场查验人员应两人及以上,须戴好安全帽,并针对用电现场完善落实安全措施。查验过程 中,应由专人做好查验情况汇总。 4.2.2 非产权方的查验人员,应在检查前出示相关证件。 4.3 高压配电系统主接线及运行方式 4.3.1 特级保电重要场所应具备三路电源的供电条件,即两路主供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三路电源 至少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一次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三分段接线,装设两组母线分段断路器(简 称母分)。分段断路器应具有自动投切和手动投切功能。保电场所宜采用两路主供电源同时运行方式。 当主供电源失电时,经母分备自投改由备用电源供电,保障所有重要负荷改由备用电源供电。切换时间 按负荷允许停电时间确定,并满足上下级系统切换时间配合。建议主接线如图1所示。 4.3.2一级保电重要场所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即两路主供电源,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 的变电站。一次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装设一组母分备自投。设分段(联络)开关,分段断路 器装设母分备自投和手投。保电场所宜采用两路主供电源同时运行方式,当其中一路主供电源失电时, 经母分备自投(主供电源母联)改由另一路主供电源供电。切换时间按保电场所允许停电时间确定,并 与上下级系统切换时间配合。建议主接线如图 2所示: 4.3.3二级保电重要场所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宜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来 自同一个 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一 次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设分段(联络)开关。保电场所宜采用两路 主供电源同时运行方式。 (主接线参考图 2) 4.4 高压设备要求 4.4.1 设 备查验项 4.4.1.1变 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0.4kV时,非预装式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单台 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4.4.1.2 建筑内和户外箱式变宜选择干式变压器,地坪以上的独立配电房可配置油浸式变压器。变 压器的结线组别应为 Dyn11。 4.4.1.3 特级、一级重要场所配变电所的进线中压开关柜应采用断路器柜,二级及以下场所配变电 所宜采用断路器柜;变压器容量1600kVA 及以上时,应选用真空断路器和微机保护。 4.4.1.4保电场所配电房,变压器不应少于两台,低压设联络开关。变压器低压侧进线断路器与联 络断路器之间应采用电气/机械联锁,防止变压器并列运行。 4.4.2 开关柜主要查验项 4.4.2.1 核对容量、型号、电压等数据与设计相符。 4.4.2.2 检 查开关柜整体 3C 认证的合格证及验收试验报告内容、项目。 4.4.2.3 开关柜体前后上方标有双重命名标识(柜号和柜名)。进线柜正面明显位置需标示上级线 路(开关站)、变电站、开关(断路器)名称。出线柜正面明显位置需标明下接配电房、配变、母线名 称。 4.4.2.4 高压成套柜应具备五防功能(具备防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或隔 离插头,防止接地刀闸合上时或带接地线送电,防止带电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4.4.3 变压器主要查验项 4.4.3.1 变压器型号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2 分接开关检查 4.5 低压配电系统 4.5.1 当采用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时,低压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的接线。发电机电源与市电 的切换必须有可靠的电气 (机械)闭锁,防止反送电或与市电误并联。 4.5.2 设置自备发电机的保电场所应配置符合要求的开关设备且单独供应急母线段;未设置永久发 电机的保 电场所应预留与临时发电机连接的外部接驳箱,接 驳口电气配置应符合保电应急负荷要求。 4.5.3 应急电源原则上由发电机应急母线供电,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负荷,如重要场所照明、媒体转 播用电等,可根据保电场所供配电系统实际情况,串入 UPS 等不间断电源供电。 4.5.4 一级及以上场所,高、低压配电装置应根据负荷重要性等级预留一定大小规格、数量的备用 回路,备用回路宜不低于总回路的 25%设置,以备保电场所临时用电负荷的接入; 二级及以下场所,低 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根据负荷重要性等级预留一定大小规格、数量的备用回路。 4.5.5 重要负荷的配电系统,应保证上下级保护的级差配合。 4.5.6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相应绝缘等级 的 SMC挡板等防火隔断措施。 4.5.7 末端负荷配置建议方式如图 3、 图4所示。 一级及以上重要负荷分别接自各段母线及发电机应急母线,经末端自动切换装置串接不间断电源装 置 (UPS) 后送至用电设备,并增设市电检修旁路。二级负荷分别接自各段母线及发电机应急母线,经 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后送至用电设备。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Guarantee at Important Event Sites Part 1 On-site Inspection of Power Configuration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7-18
实施
2023-07-20

Specification for access to electric power communication power environment monitoring system

ICS
29.240.01
CCS
F 21
发布
2023-07-14
实施
2023-09-20

本文件规定了低压动力配电及控制箱(以下简称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直流不超过1500V,额定电流不超过6300A的电能分配、线路保护、线路切换及电动机控制的低压动力配电及控制箱。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and control box

ICS
29.240.01
CCS
C382
发布
2023-07-03
实施
2023-07-18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隧道电缆线路施工的术语和定义、设计要求、材料要求、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及监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隧道电缆线路施工。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traffic tunnel cable line construction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6-30
实施
2023-07-01

规定了风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设计的规模及站址选择、系统架构、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计量要求、能量管理系统、土建、消防等设计技术要求。

Code for design of wind-PV-storage-charging integrated charging station

ICS
29.240.01
CCS
D4420
发布
2023-06-29
实施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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