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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苯胺泄漏被迟报是人祸

2013.1.07

  1月5日下午5时左右,河北省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事故原因是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长治境内发生了事故性苯胺泄漏。

  据媒体报道,事故发生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而山西省环保厅接到报告为1月5日,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苯胺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苯胺泄漏之后人若接触或食用污染体,会造成溶血性贫血并造成肝与肾的损害。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昨天,山西长治市新闻办主任表示,他们并未迟报事故。“我们都是按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这才需要报。”这一说法,与《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不符。但倒也回答了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该在两小时内报告的事故,到底是什么原因拖延到了5天之后才报告?答案是当地政府抱有一种侥幸心理。他们寄希望污染不出长治,通过自己处理,达到封锁消息的目的。说白了,就是想瞒报。若没有后来的污染出界,这事儿可能就按下不表了。

  空气、水域等污染,没有区域限制,随风走,跟水流。这些年,跨省污染事件屡有发生。任何污染事故,都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事关民生,马虎不得。更不可关起门来,想自己不想别人。同在一片蓝天下,邻人不是沟壑。

  苯胺泄漏后,长治拖着不报,可能出于这样一种考虑:河水有净化功能,拖个几天时间,河水也许就可将苯胺“净化”掉了,若再有消息漏出,上面派人调查,恐怕也查不出个所以然了。这种想法很可怕,那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二次伤害”啊。

  人最可宝贵的是生命,对于这起发生在山西境内、事关河北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没有半点拖的理由,让群众早点知情,其生命健康与安全就早点得到保护。同时,越是迟报或瞒报,越容易造成社会恐慌。邯郸市多家超市桶装、瓶装矿泉水已被抢购一空,连苏打水都难觅踪迹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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