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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五年首修 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

2014.6.24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第一次修改。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拟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此外,草案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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