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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规范》颁布执行

2017.1.06

  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食品安全检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食品检验工作提供了新的规范依据。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范》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适用《规范》的检验机构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此前,我国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由原卫生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

  《规范》分总则、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等7部分组成。

  《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规范》特别强调,不得出现“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等7种违规行为。

  同一天,国家总局还公布了《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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