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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评公示不得少于7天

2013.2.07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大海洋工程环评公众参与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海洋工程环评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级海洋部门应当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公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在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此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反映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状况概述、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海域功能和其他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和反馈意见的方式。 

  通知明确,国家海洋局在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收到国家海洋局征求意见函后,应立即在本省、市、县海洋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反馈对报告书意见时一并将公众意见上报国家海洋局。 

  通知强调,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环评公示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将对公众意见真实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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