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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

2012.7.19

  7月18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正式发布。《规范》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医师应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诊疗。

  在卫生部于当天召开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介绍,《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其中,并划分为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6类。

  这个共10章60条的《规范》提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收受企业等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规范》要求,管理人员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不包庇学术造假。医师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对医生应用医疗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提问时,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说,医疗技术的评估和评价很复杂,涉及伦理、价格等问题,中国医师协会希望制定行业内部的测评标准。有很多专家提出是否可给违规医生建个“黑名单”,对此协会正在考虑。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表示,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等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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