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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3.5.24

  为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通知》指出,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 1.26元和每千克1.75元,加大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力度,加大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力度。同时,对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氮氧化物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氨氮列入必征种类,建立适当差价比率,计费标准与治污减排成效挂钩的差别排污费政策。

  据了解,由于现行的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且结构单一,价格信号扭曲,促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内在机制尚未建立,排污收费机制经济激励作用不足,排污企业对污染治理减排缺乏热情。2011年国家“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首次将氮氧化物和氨氮列入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已成为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污染减排的重点。

  省物价局表示,当前环境形势严峻,减排任务艰巨,此次调整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收费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就是在排放量较大的燃煤电厂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治理减排有实际行动的企业可以少缴费,如不主动减排则将多缴费。通过这种经济调节手段,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互为补充、有效地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是充分发挥价格先导与杠杆作用、建立和强化企业主动减排激励机制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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