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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不可轻视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的法定义务

2016.12.08

  2015年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报告显示,截至目前,全国仍有一些省级政府未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情况已明确为一项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办事。2016年4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环保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呈答卷”为各地按新环保法要求依法行政作出表率,各地本当效法。然而一些省份却患上“拖延症”。无论何种原由,都表现出了法律意识还不强。向人大报告年度环保工作情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轻视。

  各地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供专门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且应该尽量采取现场报告以接受问询、听取意见建议,不能简单以单项工作的报告代替环保工作整体情况的报告。

  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着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要求各地各级政府部门首先要落实法定义务、依法行政。因此,在向人大报告年度环保工作情况这项工作上,相关地方应充分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尽快完成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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