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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2016.4.13

  改善环境质量是“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根本途径就是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末端治理是重要手段,源头预防更是不可或缺。规划环评是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明确“一地、三域、十个专项”等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范围界定、体系配套等诸多原因,规划环评制度至今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笔者认为,当前应强力推动规划环评制度落实,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一是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2015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这一意见要求抓好落实,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推动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重点领域规划,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含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对规划环评要求主要依托的环境基础设施没有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由于规划调整、现实情况变化的,要抓紧调整、完善规划环评。

  二是把规划环评执行率与绩效考核挂钩。规划环评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规划环评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反映和体现一级政府预防为主的环境战略坚持得牢不牢。规划环评执行率是指城市市域内实际进行环评的开发建设规划数,占应该进行环评的开发建设规划总数的百分比,目前已被纳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6项指标之一。要尽快把规划环评执行率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确保规划环评落地,形成刚性约束,解决未评先批问题。要建立问责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把负起责任放在首位。

  三是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对已有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要从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角度,进一步精简项目环评审批环节和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要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要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流程进行优化,坚决防止重复评价。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简化、随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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