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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筹建19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2008.8.18

关于批准筹建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9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新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各项事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新需要,确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批准筹建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9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标委会筹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标委会联合秘书处

为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在标委会工作中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国家标准委决定在部分新组建标委会中设立联合秘书处,即标委会秘书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位列最前的单位为标委会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其余单位为标委会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

标委会的筹建相关工作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牵头并征求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意见,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二、标委会组成要求

(一)标委会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标委会原则上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涉及产品或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标委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2,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二)标委会委员应为相关领域专家。标委会委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同一专家不宜同时在多个(5个以上)标委会担任职务。

国家标准委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担任职务。

(三)标委会委员应达到一定数量。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应至少有1名来自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低于40人的,领导职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超过总数的30%;40人以上的,领导职数不得超过12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得超过5人)。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以下简称工作组)应由5名以上来自不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2人。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由标委会所负责标准化专业领域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数量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5人;标委会可设观察成员,人数不限,由标委会自行决定。

(四)工作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在组成上应加强联系。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密切相关的标委会应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参加相关标委会的活动。

(五)标委会成员中应有来自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职务。

(六)有对口国际组织的新组建标委会,其秘书处承担单位与相应国际组织的原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标委会成员中应有来自原国内对口单位的专家。

三、标委会筹建工作程序

(一)征集委员。筹建单位在国家标准委批复筹建标委会后可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有关单位可组织推荐专家特别是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专家参加标委会。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推荐的专家。

标委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标委会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

标委会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

(二)拟定标委会组成方案。根据委员征集情况,筹建单位召集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标委会初步组成方案,并征求上级标委会(筹建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时)和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与业务指导单位不一致时)的意见。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本标委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表初稿,用于指导标委会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等工作。

(四)提出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根据本标委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与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国家标准委联系部门等有关方面共同协商,提出本标委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

(五)准备标委会成立相关材料。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4)、《新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及国家标准清单》(见附件5)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见附件6),并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支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起草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本届标委会工作计划(包括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及进度安排,拟组织或参加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等),之后将成立材料报筹建单位核准。负责制修订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优势技术领域标准的标委会在工作计划中还应包括如何争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设立相应标委会的内容。

(五)申报成立标委会。筹建单位应自批准筹建6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并将成立标委会相关材料及申请成立文件(范文见附件7)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复。同时将标委会成立相关材料发送电子邮件到:liy@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XXX标委会申请成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成立方案,国家标准委将通知筹建单位限期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为充分发挥有关方面在标委会筹建工作中的作用,部分标委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筹建,位列最前的单位为牵头筹建单位,其余为参与筹建单位。牵头筹建单位应在相关标委会的筹建工作中加强协调,主动征求参与筹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筹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筹建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标委会筹建工作。

(二)筹建单位在标委会筹建过程中应与国家标准委、业务指导单位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标准委反映标委会筹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对口国际组织的新组建标委会,其秘书处承担单位与相应国际组织的原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筹建单位及秘书处在标委会筹建过程中要与原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沟通,双方协商并报请国家标准委决定是否进行对口工作移交等事宜。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国家标准委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与业务指导单位和筹建单位等有关方面协商,可对相关标委会的名称及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等内容做进一步调整。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标委会筹建工作。

业务咨询: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胡恢洵

电话:010-82262930

E-mail:huhx@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国际合作部 李静

电话:010-82262629

E-mail:lijing@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 王晓燕

电话:010-82262925

E-mail:wangxy@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 潘北辰

电话:010-82262931

E-mail:luxz@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工业二部 宋荷靓

电话:010-82262943

E-mail:songhl@sac.gov.cn

国家标准委服务业部 王晓静

电话:010-82262595

E-mail:wangxj@sac.gov.cn。

附件1 批准筹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doc

附件2~附件7.doc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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