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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抽查杀虫用品 12种不合格

2009.10.23

  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公布《2009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其中公布的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中,有12种产品不合格。

  本次对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4家企业生产的165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抽查了65种盘式蚊香,16种电热片蚊香,16种电热液体蚊香,68种杀虫气雾剂。

  本次抽查基本上覆盖了行业内所有大、中型生产企业,抽查企业的总产销量约占全国的90%以上。

  本次抽查依据GB18416-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盘式蚊香》、GB18417-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片蚊香》、GB18418-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液体蚊香》、GB18419-200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杀虫气雾剂》、 QB/T1741-2004《电热片蚊香用恒温电加热器》等标准的规定,对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电热片蚊香、电热液体蚊香的用药要求、有效成分含量、药效、内压、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漏电流等6个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指标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所抽查产品的药效、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漏电流3项指标单项符合率为100%。抽查的电热片蚊香(含电加热器)和电热液体蚊香(含电加热器)全部合格。

  抽查中发现有12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使用了未经登记的药剂或违禁药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准违规使用未登记的或未批准使用的药剂。

  二、本次抽查中有4种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有的产品使用其他有效成分代替标注的有效成分。有效成分含量过低,达不到杀灭害虫的效果。

  三、本次抽查中有2种杀虫气雾剂产品内压指标偏高。适度、稳定的内压,是杀虫气雾剂产品安全、持久使用的保证。内压过高,容易在产品贮藏、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罐体渗漏甚至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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