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ZCX 001-2022
日照绿茶高端品牌产品质量标准

Rizhao green tea high-end brand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


标准号
T/RZCX 001-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RZCX 001-2022
 
 
适用范围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日照绿茶高端品牌 选用立夏前茶树单芽、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一叶鲜叶原料加工制作的的日照绿茶甲、乙。 3.2 甲 用立夏前茶树鲜叶制成的卷曲形日照高端绿茶。 3.3 乙 用立夏前茶树茶树鲜叶制成的扁形日照高端绿茶。 4 分类分级及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依据外形分为卷曲形茶和扁形茶。 4.2 产品等级 日照绿茶高端品牌按照鲜叶等级、外型类别、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分为甲、乙。 各品牌鲜叶组成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鲜叶标准 级别 要求 甲 特级 单芽至一芽一叶初展,一芽一叶初展占比不超过50%  一级 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一叶,一芽一叶占比不超过90% 乙 特级 单芽至一芽一叶初展,一芽一叶初展占比不超过50%  一级 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一叶,一芽一叶占比不超过90% 4.3 实物标准样 产品的每一分类、分级均应设置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2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按GB/T 18795 的要求制备。 实物标准样由专业单位负责研制,密封贮存,包装材料及贮存环境复合GB/T 30375中的有关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DB37/T 2709-2015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日照绿茶高端品牌产品各类别、等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感官要求 品类 类别 级别 外形 内质    条索 色泽 匀度 净度 香气 汤色 滋味 叶底 甲  卷曲形 特级 卷曲细紧披毫 嫩绿鲜润 匀整 匀净 嫩香清鲜 嫩绿 明亮 清鲜甘醇 嫩绿 鲜活   一级 卷曲细紧显毫 黄绿鲜润 匀整 匀净 嫩香或清花香 嫩绿 明亮 鲜爽甘醇 芽叶成朵 乙 扁形 特级 扁平挺直光滑 嫩绿鲜润 匀整 匀净 嫩香清鲜 嫩绿 明亮 清鲜甘醇 嫩绿 鲜活   一级 扁平挺直光滑 黄绿鲜润 匀整 匀净 嫩栗香 黄绿 明亮 鲜爽甘醇 芽叶成朵 5.3 理化指标 日照绿茶高端品牌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水分/%(质量分数)                        ≤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7.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7.5 粗纤维/%(质量分数)                      ≤ 16.0 碎末茶/%(质量分数)                      ≤ 4.0 游离氨基酸/%(质量分数)                  ≥ 4.0 5.4 卫生指标 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5.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审评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水分按GB/T 830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水浸出物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总灰分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粗纤维GB/T 83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碎末茶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游离氨基酸按GB/T 831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农药残留限量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采用同一种原材料、按照相同加工工艺加工的同一等级、同一种类的茶叶为一批。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标志。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品质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部检验,以评定产品项目是否全部符合本标准,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新产品或产品转场生产的试样定型鉴定时; d)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原则 7.3.1 凡是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者,该批产品列为不合格。 7.3.2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任一项目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列为不合格。 7.3.3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全部项目合格者,该批产品列为合格。 7.4 复验 对产品检验指标有不合格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检。重新取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 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暴晒;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应不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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