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包括冶炼渣、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
-20052018/3/17GB 16487.9-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2018/3/18GB 16487.10-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2018/3/19GB 16487.11-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
答:现行环控标准共有13项(GB 16487.1——GB 16487.13-2005),分别包括骨废料、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各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
与2005年标准相比,本次修订的新版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发生了变化:废止了目前已禁止进口的骨废料、废纤维相关的两项标准;增加了对进口固废的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在原有放射性控制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更有利于口岸检验;对进口固废中危险废物的控制要求统一确定为0.01%,更加简明并具操作性;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保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该项指标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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