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3731:2007
消防和营救用提升气垫系统.安全和性能要求

Lifting bag systems for fire and rescue service use - Safety and peformance requirements


标准号
BS EN 13731:2007
发布
2008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当前最新
BS EN 13731:2007
 
 
引用标准
EN 62079 EN 659 EN 764-1:2004 EN 837-1 EN 837-2 EN 837-3 EN 894-1 EN 894-2 EN 894-3 EN ISO 12100-1:2003 EN ISO 12100-2:2003 EN ISO 2398 EN ISO 2503 EN ISO 4126-1 EN ISO 4672:1999 EN ISO 5774 EN ISO 7751 ISO 5598:1985
被代替标准
07/30158997 DC-2007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起重气垫系统的要求,其预期操作是通过压缩空气充气,主要用于消防和救援服务。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组件的起重气垫系统:  ——软管组件和接头;  ——监管机构;  ——控制装置;  ——压力指示器;  ——安全阀;  ——起重气垫。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在 -20 °C 至 55 °C 环境温度下运行的起重气垫系统。 本欧洲标准涉及起重气垫系统在按预期使用以及制造商合理预见的误用条件下在调试、操作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参见第 4 条) 。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起重气垫系统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欧洲标准没有规定以下方面的附加要求: a) 在恶劣条件下运行(例如极端环境条件,例如:温度超出-20°C至+55°C范围、腐蚀性环境、热带环境、污染环境、强磁场、潜在爆炸性环境);注 1:如果预计在恶劣条件下使用起重气垫系统,则买方和制造商应在订购时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额外的风险分析。 可能需要额外的措施和额外的使用信息。 b) 由非设计为起重气垫一部分的设备处理或运输起重气垫系统的任何方式直接产生的风险; c) 为特殊用途而制造的起重气垫系统,例如需要特殊冲程运动的人员举升或重型恢复; d) 由压缩空气源引起的任何危险,手动操作的气泵除外。 注 2:当源来自空气压缩机或加压气缸或其他类似源时,假定该源符合适当的欧洲标准或法规。 本欧洲标准不涉及噪音,因为噪音不被认为是重大危险。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CEN 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起重气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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