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54.1-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General specifications

2010-05

说明:

  • 此图仅显示与当前标准最近的5级引用;
  • 鼠标放置在图上可以看到标题编号;
  • 此图可以通过鼠标滚轮放大或者缩小;
  • 表示标准的节点,可以拖动;
  • 绿色表示标准:GB 19454.1-2004 , 绿色、红色表示本平台存在此标准,您可以下载或者购买,灰色表示平台不存在此标准;
  • 箭头终点方向的标准引用了起点方向的标准。
GB 19454.1-2004

标准号
GB 19454.1-2004
发布
2003年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替代标准
GB 19454-2009
当前最新
GB 19454-2009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抽样、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4章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GB 19454.1-2004相似标准


推荐

六部门出台办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办法》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六部门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2.2.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解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


GB 19454.1-2004系列标准


GB 19454.1-2004 中可能用到的仪器设备


谁引用了GB 19454.1-2004 更多引用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