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2.2.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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