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81-3:2000+A1:2008
电梯建造和安装的安全规则.第3部分:电动和液压自动回转送货机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Part 3: Electric and hydraulic service li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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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BS EN 81-3:2000+A1:2008
发布
2001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替代标准
BS EN 81-3:2000+A1:2008(2010)
当前最新
BS EN 81-3:2000+A1:2008(2010)
 
 
引用标准
EN 50214 EN 60068-2-27 EN 60068-2-6 EN 60249-2-2 EN 60249-2-3 EN 60742:1995 EN 60947-4-1 EN 60947-5-1 EN 62326-1 EN 81-1:1998 EN 81-2:1998 EN 81-58:2003 EN ISO 13857:2008 HD 21.3 S3-1999 HD 21.4 S3-2004 HD 21.5 S3-2001 HD 360 IEC 60664-1-2000 IEC 60747-5
被代替标准
BS EN 81-3:2000 95/709994 DC-1995 BS 5655-3:1989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型曳引式或主动驱动式电动服务电梯或液压服务电梯的建造和安装安全规则,这些电梯被定义为起重设备,服务于规定的层站层,具有轿厢,其内部被视为由于其尺寸和结构,人员无法接近,由绳索或链条悬挂或由冲头支撑,并在刚性垂直导轨或与垂直方向倾斜不超过15°的导轨之间移动,并由电力或液压驱动。 本标准涵盖额定载荷不超过300公斤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服务电梯。
1.2 除本标准要求外,特殊情况下(潜在爆炸性环境、极端气候条件、地震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等)还应考虑补充要求。
1.3 本标准不包括: a) 具有 1.1 中规定以外的驱动装置的服务电梯; b) 对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服务电梯进行的重要修改(见附录 E); c) 起重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升降机、剧院升降机、建筑和公共工程场所用自动笼、料斗和提升机、船舶升降机、海上勘探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护设备; d) 导轨与垂直面的倾斜度超过15°的装置; e) 服务电梯运输、安装、维修和拆卸过程中的安全; f) 井道壁、轿厢和层门(包括可视面板)使用玻璃。 然而,该标准可以有效地作为基础。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和振动,因为这些与杂物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不涉及火灾蔓延。
1.4 为满足轿厢无法进入的条件,轿厢尺寸不得超过: a) 建筑面积 1.0 m2; b) 深度为 1.0 m; c) 高度为 1.20 m。 如果轿厢包含多个永久车厢,且每个车厢均满足上述要求,则 1.20 m 的高度不受限制。 特别是,专门用于货物运输但轿厢尺寸超过上述任一数字的起重设备不得纳入“服务电梯”类别。
1.5 本标准涵盖了额定速度至1 m/s的服务电梯的安全要求。 注:对于额定速度较高的服务电梯,应酌情采用附加要求,以保持相同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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