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高温物质; 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 易燃液体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有毒物(品)和感染性物品7. 放射性物品8. 腐蚀品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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