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恐症的诊断标准
据ICD-10的诊断标准,惊恐发作诊断依据为1个月内至少有3次发作,每次不超过2h,发作时明显影响日常活动,两次发作的间歇期,除害怕再发作外,没有明显症状,并有以下特点:
1.发作的情境中没有真正的危险。
2.并不局限在已知或可预料的情境中(参见特定的恐惧症或社交恐惧症)。
3.在惊恐发作间歇期几乎无焦虑症状(尽管常会担心下次惊恐发作)。
4.不是由生理疲劳,躯体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物质滥用的结果。
更详细的资料请参考ICD-10,CCMD-Ⅲ或DSM-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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