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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河北出台食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4.09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由河北省食药局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印发。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办理的健康证将在河北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一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等十一类工作岗位者需办理健康证。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有“四新”:一是增加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范围,即增加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岗位的从业人员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二是提高了承担健康检查机构的硬件要求。凡承担医药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要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三是确定了承担健康检查机构的条件与申请程序,并进一步增加了公开性及选择性。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的权利与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职责,要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11类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管理办法》指出,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将依法予以保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管理办法》要求,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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