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通知强调,释放主体可以在276和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严禁超能力生产,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同时,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的运输距离限制,上述产能释放主体若难以有效承担调节任务的,部分省区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报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此外,三部委下发的通知还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尽快实施一批产能置换项目,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加挂钩协议。而此次《通知》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后,着重引导企业自主进行产能指标交易:新建煤矿(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和已核准在建煤矿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可使用其他企业退出的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