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聚氯乙烯地覆薄膜标准》只对单件产品净含量偏差做出了规定,没有对批量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允差范围做出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中有明确阐述:“本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了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和商品包装等方面的要求,在对净含量的要求中又包括了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要求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及单件含量的要求。如果在强制性标准中,仅仅对其中的一部分做了规定,而对其他要求没有做出规定,那么标准已经做出规定的部分按标准执行,标准没有做出规定的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聚氯乙烯地覆薄膜标准》对单件产品净含量偏差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是推荐性规定条款。因此,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判定就不受该办法第十条的限制。

   白山市质监局讨论通过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