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还提出,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修改稿也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要求,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等。

  ■ 焦点

  消防通道将设明显标志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消防通道的规定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便各方面守法和执法。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街区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住宅区、商业区、工厂区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所在使用、管理单位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