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新增了2个品目。分别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新增了音视频会议设备(适用于京内单位)与海洋专用仪器设备。

  二是细化了部分项目边界,减少了交叉。项目修改涉及了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和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7个品目。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品目项目的界定由之前的“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变为“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此外,《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工程监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的说明。

  三是调整了部分品目的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中央目录及标准》将原空调品目内容“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变为“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在移动存储设备品目上,《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其作了限定,仅指单项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还提高了照相机和摄像机品目的限额标准,将“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改为“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项目,《中央目录及标准》指出适用范围限定在京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