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还将“环保”字样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中删除。

  据了解,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并未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因此,《中央目录及标准》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日前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那么,新一期目录的修改出于何种考虑?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

  目录修订立足于增强操作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2010年4月,财政部开始着手《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财政部多次征集了中央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目前,《中央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那么,《中央目录及标准》的修改是出于何种考虑?修改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围绕《中央目录及标准》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作了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