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难以满足法令对于传统应用年限的要求。根据2004/24/EC指令,申请简易注册的传统药,必须满足“应当有文献或者专家证据证明该草药药品在申请日之前至少有30年的使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内至少有15年的使用历史”的规定。我国出口的中成药多作为食品补充剂,并且主要在华人中医诊所大量并长期使用,缺乏产品在当地应用情况的文献报道。因此,对于欧盟国家15年使用历史的证明,便成为我国中成药产品在欧盟注册的又一障碍。

  我国企业缺乏对欧盟传统药质量标准的深入研究。根据欧盟规定,出口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欧盟药典对进口药品的要求,欧盟成员国的药品管理机构将根据欧盟药典标准进行质量鉴定。如果所进口药品没有被欧盟药典收载,则以欧盟成员国药典为准。目前,欧洲药典收载草药多为欧洲本地药材,对东方草药产品收载较少。因此,《中国药典》与欧洲药典对草药产品的要求存在差异。我国企业往往只研究本国的标准,没有投入精力研究欧盟药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