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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审 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2017.12.25

  加强监测五类土壤污染重点地块、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问题突出将约谈地方政府、加强对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检查……12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中,增加了以上多项针对性的规定。在诸多积极因素的推动下,土壤修复产业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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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有人说,在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土壤污染防治这一环依然欠缺。为填补这一空白,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在持续。3月10日,时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公开表态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意味着我国国家层面制定的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单行法即将面世。草案共九章九十四条,对土壤调查监测、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防治经济措、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且在确认污染责任人和具体担责方式上,草案初审时仍存在难点。

  半年后,也就是12月22日,草案审议再次被提上日程。针对草案增加的部分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在本次审议中,草案呈现出多个亮点。

  其一、加强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对于土壤污染的监测工作,草案二审稿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列出五类重点监测名单,包括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曾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周边的,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二、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草案二审稿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其三、污染问题突出将约谈地方政府。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且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四、加强未利用地保护。针对向沙漠等土地排污的行为,此次草案二审稿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据财新网消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十项修改情况,但有专家指出,草案二审稿中,对土地污染修复责任的划分仍“需要好好考虑”。可以看出,在初审的基础上,二审稿内容更加完善,期待一套系统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届时,土壤修复市场或将迎来新的爆发。

  业内人士表示,一系列利好政策接连出台,带来了政府投入加码、社会认知觉醒以及外部资本输入等诸多积极因素,构成土壤修复行业黄金发展机遇的外部动力。土壤修复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未来前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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