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有误的,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进行评审。

  (三)复审申请审查结果将由相关科学部在6月15日前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在ISIS系统查看本单位人员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