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掉“药妆”概念不如制定规范标准

  2010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2010年6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实施,要求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关的进口化妆品,都要在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制化妆品使用“中草药”等用语。这引发了化妆品业内人士的热议,不少企业呼吁“我国应系统地建立起完整的美容中草药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及检验检疫制度、包装及标签制度,同时,推动我国中草药标准与国际接轨。”

  笔者认为,鉴于市场的混乱,无论是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行业规范发展的角度,对“药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规范都迫在眉睫!要使市场得以规范有序的发展,首先就要解决标准问题,有合法的标准才有合理的法律从属地位,有了清晰的标准才能厘清模糊的概念。其次,是要有一个相应的执行机构,来行使标准的拟定、认证等相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