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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2018.2.02

  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严厉追责。

  《意见》要求,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人民吃得放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

  各级党委领导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同决策部署、一同推进落实、一同考核评价。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建立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监督问责,领导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四有两责”,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优化基层监管机构设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严厉追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党政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发布实施,将对推动安徽省各级党委、政府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三个强省”和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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