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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问责精细化、科学化,环保“杀威棒”威力彰显!

2018.5.07

  近日有媒体报道,生态环境部就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约谈了山西省晋城市、河北省邯郸市和山西省阳泉市的3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同时暂停了3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即启动了“区域限批”,除涉及民生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都将面临暂停发展局面。


  本次通报的起因是由于上述3市,没有遵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空气治理改善的目标,在“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评估考核中排名倒数一二三名;辖区内部分造成重污染的企业未落实停产、限产要求,反映了3市政府在落实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上工作不到位,存在“侥幸”心态。

  此次问责事件的曝光,表面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不强,而根源仍然在于地方执政智慧的不足,缺乏统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协同关系的能力,未厘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轻重缓急,再尖锐分析则反映了当事地区对事关群众健康等民生问题充满淡漠,政治站位不够清晰。

  从通报内容上看,这些地区多家企业,涉及玻璃装饰、钢铁、水泥等行业,问题涉及无组织排放、物料露天堆放、日常洒水降尘不力、燃煤小锅炉未应急限产等,对于重污染地区、重点污染源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早有明文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也许在第一轮督察后这3市都做了一些回应,但督察工作组一走又“原形毕露”,对督察的问题没有深入总结分析,更没有提出治本措施,还是在“姑息”所谓地方“大户企业”。可以说,这些涉事地方政府,不仅低估了中央推进环保治理的决心,而且对于“唯GDP中心”的执政观念尚未扭转,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要破除的传统藩篱根深蒂固,必须通过破釜沉舟的决心让各级政府体会出中央的深远治国理念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治理通过“环保督察”,在全国范围内的进行了一场疾风骤雨般的环保高压风暴。可以说是中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自2016年1月在河北启动督察试点以来,环保督察两年内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处理环境问题8万多个,问责人数超过1.8万人。但令人警醒的是,恰恰在启动试点的河北地区,在本次的约谈中,又在倒数排名之列,这也体现了环保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即使给了2年时间,当地在环保工作上无疑是“花拳绣腿”、“偷梁换柱”。

  4月下旬生态环境部密集通报的湖南邵阳市威凌金属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上市公司辉丰农业公司等多起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在督察组“回马枪”发现的。可以说,这些环境问题的出现就不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是政策决策、滥用资源所致,是必须花大气力纠正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问责所依据的是《量化问责规定》,根据PM2.5平均浓度的下降值、重污染天数下降值、燃煤小锅炉的“清理”量等一项项指标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当地分管工作的领导也在约谈中诚恳反思,表示将拿出有力措施。通过“通报-约谈”模式,说明环保问责逐步走向精细化、科学化的阶段,通过指标考核和城市排名,体现了环保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通过领导当面问责当面给出对策,彰显了中央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心,实现了在环保督察之初宣示的“动真碰硬”的诺言。

  不论是从近日地方企业的污染反弹,还是从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松懈”,从“督企”到“督政”,中国的环保治理已向前迈入一大步,但两方的污染同时反弹,更值得对生态环保体制机制方面的完善深思,需要更有效更全面的督察体系,类似环保督察的创新治理制度,需要更加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未来应会形成环保督察基本工作条例、工作程序和日常台账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督察的检察权、督办权、问责权和环保执法司法、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这些“硬杠杠”进行衔接或联动,形成系统的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在一轮轮的“环保巡视”和一次次的“回头看”中,让自上而下的“督察高压”,逐渐转变为各级政府在生态环保工作上的内生“自我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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