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除了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以外,截至今年6月底,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是立法取得新进展。在国家层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成为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要政策;在国务院2010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太湖管理条例》研究论证中,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条款,纳入了该条例草案。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协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地方层面,《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沈阳市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例、河北省关于污染减排的条例,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