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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68-2005

2020.9.02

  医院辐射防护工程可谓“良心工程”,因为医院内的各种射线是肉眼看不见的,它们对人体的伤害也并非立竿见影,所以,仅凭肉眼和感觉,很难看出工程质量的好坏,除非进行专业的检测;同时,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射线的伤害,是否重视这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院的人性化建设。

   那么医院辐射防护都要遵循哪些标准和规范呢?这要从辐射防护三原则说起——

  辐射防护三原则

   任何核技术利用的辐射防护均应遵循我国的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医疗机构也不例外。

   该基本安全标准要求任何涉及辐射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原则、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辐射防护三原则。

   但对医疗单位来说,辐射防护三原则在具体应用中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工业、科研等领域的核技术利用主要考虑的是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防护问题,而医疗领域是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于人的身上,接受放射性检查和治疗的患者或受检者除了必须的辐射照射外,对无用的照射则应尽量避免,因此,在医疗领域还要考虑对患者或受检者的防护问题,即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

  对医疗照射来说,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对实践(某一诊断或治疗方法,如CT扫描等)的正当性判断,通常称为确定放射诊疗方法总的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判断放射方法是否合理,能不能应用于临床。具体判断方法是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其它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险之后,通过权衡利弊,证明该种辐射诊疗方法所导致的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诊疗方法的实践才是正当的;

  第二层次是针对某个个体接受辐射诊疗时的正当性判断,即要对具体的患者进行判断,接受某项诊疗是否是获得的好处大于辐射带来的危害。

  剂量限制原则不适用于医疗照射

   辐射防护对象包括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即三大照射防护),但基本安全标准仅给出了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而唯独没有给出医疗照射的剂量限制,这是因为医疗照射是以获取理想的诊断图像和最佳的治疗效果为目的,所以不能采用剂量限值。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但并不等于医疗照射不需要防护,而是采用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对放射诊断和核医学检查者进行剂量控制。

   医疗照射的最优化是分别通过对诊断和治疗设备的安全和防护性能要求、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正确选择照射的参数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措施,保证诊疗设备始终处于最佳状态,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尽量减少非治疗所需的不必要照射,以期实现患者受照剂量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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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断的辐射防护要求

   放射诊断主要采用的是各种类型的X射线装置,大体可分为透射和拍片两种获得影像的方式,包括各种传统和数字化的拍片机、透视机,以及CT和介入放射学的数字减影(DSA)等。放射诊断X射线设备的管电压较低,一般低于150kV,管电流在1000mA以下(拍片机,透视的管电流要小得多),除DSA外,拍片和透视检查的曝光时间一般较短,因此,X射线诊断设备的辐射防护相对比较简单,机房的屏蔽防护要求也很容易实现,一般的建筑材料(混凝土或砖墙)、较薄的铅(如铅门)或含铅制品(如铅玻璃观察窗)就能很好地屏蔽X射线(包括主射线和散、漏射线)。

  针对X射线诊断设备和机房屏蔽防护

   最主要的国家标准是:《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该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所用设备的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该标准除了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防护进行规定外,还注重患者或受检者的防护,如对X射线设备自身的防护性能(减少无用的软射线和机头的漏射线对患者或受检者的不必要的照射)以及机房的面积和机房的最小单边长度(减少墙壁的散射线对患者或受检者的不必要的照射)等也进行了规定。

  针对X射线CT扫描检查

   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和《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对CT机房和设备的辐射防护要求进行了规定。

   另外,为了落实医疗照射的最优化,国家标准《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6-2007)和《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7-2007)等,对X射线诊断设备的质量保证和性能检测进行了规范,使诊断设备能够维持在最佳的功能状态,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复照射和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放射治疗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

   放射治疗需要在短时间内、一次给予病变部位较大的辐射剂量,从而最大程度地杀伤肿瘤细胞,因此,放射治疗一般采用射线能量较高、剂量率(或活度)较大的加速器或放射源,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高能电子束或X射线)、质子/重离子加速器(质子或重离子)、Co-60放射源(Ƴ射线,包括Co-60治疗机和Ƴ-刀)以及后装治疗源等。这是由于放射治疗所使用的射线能量高、穿透能力强、剂量率大,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要求也相应地要高,需要严格地设计和建造,如10MV的X射线主射束,对应的混凝土屏蔽墙厚度要求在250cm左右。

  针对放射治疗的国家标准比较全,基本上是与设备的种类一一对应

   除最新的质子/重离子加速器还没有标准外,其余的基本上是与设备的种类一一对应,主要有:《放射治疗机房设计导则》(GB/T17827-1999)、《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T201.2-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152-2002)、《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8-2005)、《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

  标准要求较为详实

   以上这些标准从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到设备的使用场所——机房的屏蔽防护,以及各项安全联锁和机房内通风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和设计、建造规范,是确保职业人员、公众和患者安全与防护的主要保障。

  核医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核医学辐射防护有其特殊性

   与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不同的是核医学需要进行开放性放射性物质操作,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合成、分装、注射或口服等环节,以及体内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患者所带来的射线照射及患者的排泄物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质,不仅会给职业人员和公众带来外照射(放射性物质在人体外造成的照射),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内照射(放射性物质吸入、食入体内,或皮肤沾污引起的照射)。因此,为了防止放射性物质的交叉污染,核医学科的分区布局、操作区的屏蔽防护、服药后的患者管理、通风及放射性废物(固体、液体和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来执行。

  针对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不多

   但到目前为止,针对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不是很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分级,根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将其分为甲(>4X109Bq)、乙(2X107~4X109Bq)、丙(豁免活度~2X107Bq)三个等级。一般来说,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的毒性分组,核医学科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属于低毒或中毒组,操作也相对较简单,所以,绝大多数核医学科属于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另一个重要的国家标准是《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对工作人员及工作场所的防护提出了要求,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防护要求不是很全面,如缺少具体的分区布局、屏蔽防护设计、回旋加速器的屏蔽防护和安全等内容。在三废的排放方面,《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也不是很具体。因此,核医学的辐射防护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上,我国目前针对医疗领域的核技术应用制定了相关的辐射防护国家标准,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对辐射治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规范,基本能满足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要求,为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管提供了依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缺少新的放射治疗设备——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的防护标准、核医学的辐射防护标准可操作性不是很强等,有待尽快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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