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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常识(二)

2020.10.12

17、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的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灭火剂并充分发挥其效能;

(2)注意保护重点部位;

(3)防止复燃复爆;

(4)防止高温危害;

(5)防止毒物危害。

18、地下建筑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固定设备;

(2)深入地下近战;

(3)地面喷射灭火;

(4)封闭窒息火焰;

(5)采取排烟措施。

19、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内部固定消防设施,立足自救;

(2)适应立体作战需要,部署消防力量;

(3)火场侦察;

(4)进攻路线的选择;

(5)供水措施;

(6)高层建筑的灭火战术;

(7)防排烟措施。

20、建筑施工行业的主要事故类型:

a、高处坠落

b、物体打击

c、触电事故

d、机械伤害

e、坍塌。

21、发生建筑物坍塌事故的原因:

(1)设计单位:建筑物设计的缺陷,如:没有正规设计部门提出的设计图纸,结构设计不当,不进行受力分析,不计算稳定性,不进行必要的荷载或预压试验,计算或验算错误,关键受力部件应力超过材料允许值等。

(2)建设单位(甲方)和总承包方:

a、未执行“三同时”,未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无资质、无经验的单位或个人,或将不应分包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b、工程管理的缺陷,如: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批等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3)施工方:

a、无相应业务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b、施工管理的缺陷,如:进行危险作业,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设计,不严格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聘用没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和人员,没有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选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偷工减料等。

c、不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虽然有规程但不执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监理方:监理工作未尽到责任,如:在没有必要的设计和施工文件的条件下没有下令停工,而签发继续施工的文件,施工关键时段不进行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等。

22、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

(1)“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a、对开采煤层及其对开采煤层构成影响的邻近煤层进行关于突出的危险性预测;

b、对确认的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c、对所采取的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效果进行检验;

d、如果检验无效,必须补充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直至再次检验为有效时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2)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

a、区域性措施是针对大面积范围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大面积瓦斯预抽放、控制预裂爆破;

b、局部性措施主要在采掘工作面执行,如卸压排放钻孔、深孔或浅孔松动爆破、卸压槽、固化剂、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等。

(3)安全防护措施:降低突出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人员。如震动性放炮、远距离放炮、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器、个体自救器等。

23、职业病的危险有害因素有:

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24、生产性粉尘分为3类:

无机性粉尘(矿物性)、有机性粉尘(生物性)、混合性粉尘。

25、对生产性粉尘的治理措施:

a、改革工艺过程,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b、湿式作业;

c、密闭—抽风—除尘,系统可分为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几个部分;

d、佩戴防尘护具。

26、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a、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c、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d、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27、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应做的工作:

a、建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工作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c、给工人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d、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对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工人定期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体检;

f、加强安全培训,使工人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及防护知识;g、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h,每周不超过40h;

h、使用的各种化学品,应选择标有厂名、厂址,有化学成分和毒性中文说明的合格产品。

2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有

(1)隔离储存;(2)隔开储存;(3)分离储存。

29、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一般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令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0、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时限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和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即:剧毒化学品,一年一评价;其它化学品,两年一评价。

31、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并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c、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d、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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